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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識別性判斷

商標識別性判斷-歐盟商標第015481724號案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8條第2項的定義,所謂商標的「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再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的內容,凡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或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或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之商標不具有識別性。但,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一般稱具有「後天識別性」,可註冊為商標。

以下藉由一件歐盟商標的案例,提供參考如何判斷商標的「識別性」:

 

                                             系爭商標

 

系爭商標提出歐盟商標註冊申請,並指定聖誕樹和裝飾品為商品/服務。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於2016年7月6日發出審查意見通知,認為該標誌為商品描述(descriptive)不具有識別性。商標申請人不服審查理由提出答辯,內容大致如下:

申請人同意,本商標中的文字部分對於第 28 類和第 31 類商品具有相當的描述性。但是,不應單獨評估標誌中的文字部分。文字部分是以非標準字體和顏色顯示。聖誕樹的形狀設計引人注目且獨特。圓形形狀的設計對於聖誕樹來說並不常見,因為一般的耶誕樹圖樣大多帶有鋒利的邊緣。正是風格化聖誕樹的圓形形狀使象徵元素與眾不同。因此,不能認為該標誌作為一個整體完全沒有顯著特徵。

 

歐洲智慧財產局的決定

關於申請人關於標誌風格化的論點,確實,系爭商標不僅由“MY OWN CHRISTMAS TREE(我自己的聖誕樹)”一詞組成(申請人自陳該詞是對指定商品的描述性內容),但也包括某些圖形元素(即聖誕樹的圖像以及語言元素的字體和佈局)。

然而,雖然聖誕樹的描繪是風格化的,但風格化卻相當簡單。它不會使標誌變得更加獨特,也無法改變標誌的描述性。聖誕樹的意向只是強化了對商品(即聖誕樹及其裝飾品)的性質和預期用途的參考。

對於申請人所述之耶誕樹圓角邊緣的設計,由於商品面向大眾市場,關注度不會很高,商品也不是特別貴。 考慮到這一點,消費者不太可能分析該標誌的元素,例如申請人提到的圓角邊緣。

考慮到2016年7月6日反對信中「我自己的聖誕樹」一詞的含義,該辦公室認為,從整體上看,「我自己的聖誕樹」一詞立即告知消費者,無需進一步思考申請的商品為根據消費者要求個人化的聖誕樹或裝飾品,應理解為指可依消費者要求個人化的聖誕樹。在這方面,必須記住,商標中使用“My”作為個性化商品和服務的營銷方式已變得越來越普遍及其在商業中的常見用法一種解決消費者問題的方法。從行銷角度來看,這種日益流行的原因可能是個人化或客製化的商品和服務承諾滿足消費者的特定需求。

綜上理由,系爭商標不具有識別性而不得註冊商標。

 

資料來源:

  1. The European IP Messenger November / December 2023
  2. hareRefusal of application for a 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of 015481724 dated 26/1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