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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奧運奪牌選手之名作為商標,背後可能衍伸出什麼問題

以奧運奪牌選手之名作為商標,背後可能衍伸出什麼問題?

 

2020年東京奧運已於2023年8月8日閉幕,在中國媒體廣大報導後,不少中國奪牌選手與知名運動員的名字因此廣為人知,而名氣帶來的效應之一就是名字遭到不良商家與企業在未經本人同意下申請註冊為商標,包含桌球金牌選手『陳夢』、射擊金牌選手『楊倩』之名皆被提交申請商標,其中8月5日舉行女子跳水10公尺跳台決賽的中國選手全紅嬋以總分466.20拿下金牌,同時也是中國代表團年齡最小的選手,「全紅嬋」一名更被申請註冊為商標高達15次以上。

 

對此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於中國奧委會官方網站鄭重聲明:

 

經查詢中國商標網發現,從8月6日起便有多間商家與公司提交商標名為「全紅嬋」,類別包含03類日化用品、05類醫藥、33類酒……,也有多間公司分別提交3類以上之商標申請。

 

 

 

關於該行為延伸出的法律問題,社會公眾所熟知的人物姓名,姓名與其自身商業價值緊密關聯。假如本人或經其授權後的授權人以其姓名申請商標,是不構成侵權的;但若未取得授權而申請註冊,則會構成侵權。商標申請人若未取得本人授權而進行搶註,並且有脅迫該姓名權權利人進行“合作”,或索要高額商標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等行為的,則屬於惡意搶註。

 

而企業或個人在未獲得本人授權得情況下,申請註冊該名人名字作為商標,是侵犯了他們的姓名權。《商標法》雖沒有明確禁止將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請註冊為商標,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等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

 

 

 

來源:人民日報、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