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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111年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 前言

著作權法自民國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至今,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告日期為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為因應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of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簡稱CPTPP),著作權法與該協定規定不同之處,即有調整必要,故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 修正重點
  1. 特定侵權行為,由告訴乃論罪改列非告訴乃論罪:

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對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及散布行為,本次修法將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之罪、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以及第九十二條之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以賦予權責機關得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之權限。(第一百條)

  1. 刪除處罰重製光碟之相關條文:

因科技之進步,過去猖獗的盜版光碟早已不復見,因此本次修法刪除有關處罰重製光碟之規定並修正為原樣重製之規定及罰則。

  1.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此次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範圍之相關條文衝擊較大,其施行日期宜以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之時程,由行政院定之。(第一百十七條)

  • 結論

現行「著作權法」公訴罪範圍僅限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但實體光碟的銷售數量已經相當稀少,直接利用網路傳輸影音內容(如OTT串流媒體平台)才是主流,為求符合CPTPP規定,修正條文將侵害著作權法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包含盜版光碟)、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非告訴乃論罪範圍,並定有「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損害」做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然,如此之修訂是可喝止網路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抑或是產生更多不可預期的結果,有待日後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