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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4條及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公告預告,修正內容包括:第四條增加網路傳輸以及附表三的收費金額。

此處之「專利資料」指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第3條),而「收費標準」則是指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前述專利資料者(第2條)。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97年10月23日訂定發布,於最近一次修正為100年8月11日,距今已逾13年餘,因應科技進步,專利資料除以儲存於電子媒體方式提供外,實務上已多以網路傳輸為之,爰配合實際運作,修正本標準第四條;又行政規費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定期檢討,經檢討分析現行專利資料項目之成本及規費數額,在本次的修正草案中調整收費標準(第3條附表)。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