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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

著作必須流通利用才能產生經濟價值,而著作人除了讓與著作財產權,收取讓與之對價外,也可以把他的著作授權別人使用,收取使用報酬,增加著作的經濟價值。對利用人而言,取得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是利用人想要合法利用他人著作的主要途徑。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應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依雙方的意思來訂定。惟由於著作財產權之種類繁多且內容各異,加上著作之利用方法亦隨著電子化、網路化、科技化的趨勢而讓人無法預知其未來發展,故對於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利用的事項難免會有約定不明之處,因此著作權法基於保護著作財產權人的立場,針對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授權,分別做了相關的規定,以資遵循。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第二項)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第三項)。」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第一項)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第二項)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第三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第四項)」。

 

由於著作之種類繁多,其所具有之著作財產權亦有所不同,所以讓與契約或授權契約的內容愈詳盡,事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就愈低。智財局為加強國人對著作財產權之認識,試將著作權法各類著作所享有之各種著作財產權的權利列表說明。

 

 

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大都是依雙方所訂定的契約來決定,所以著作權相關契約便顯得相當重要。惟由於著作權權能具有多樣性,其權利範圍、期間、行使方式等皆有所不同,因此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實難深入瞭解訂定著作權相關契約的利弊得失,茲僅就業界較為常見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契約擬具範例數則,以供各界參考,惟於適用之際,仍宜考量自身利益於實際個案之具體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增刪,以訂定適當的契約。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83-07f0a-1.html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