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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270號9樓之4

著作權

  把別人的錄音寫成文字是否為新的著作?

    筆錄是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他人的錄音內容,如果是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時,純將他人的錄音寫成文字僅是一重製行為,無法成立獨立的著作。如在筆錄同時,另加以改作,則可成為新的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因此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原錄音的語文或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不受影響,要注意的是重製或改作都是原錄音著作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未事先徵得同意,而予重製或改作,將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3Ⅰ-5、§6)

 

  影片中如有收音機或電視機播放出音樂或畫面,是否會有著作權之爭議?

 

    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因此於影片中播放收音機或電視機的音樂或畫面,如該音樂或畫面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涉及音樂或畫面重製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於影片中利用。
原則上,拍攝影片過程中難免會發生重製美術著作的情形(例如鏡頭掃到掛在牆壁上的圖畫),依以上說明,確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但此種重製行為,如果利用程度輕微(所謂附帶重製),可認為屬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定的「合理使用」。(§3Ⅰ-5、§44~§65)

 

  由他人採訪出書的自傳著作權如何歸屬?

 

一、如被訪者的口述內容已屬於著作權法所定「語文著作」,而採訪者僅係將被訪者口述的內容單純筆錄,此時,被訪者為自傳的著作人,對自傳享有著作權。
二、若採訪者並非單純的筆錄,而是將被訪者口述的事實或提供的資料,以自己的表達方式創作出該自傳,到底著作人是誰,要依下列的情況來決定:


(一)如被訪者與採訪者之間,就該自傳的撰寫,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存在,則該自傳的著作人是採訪者。
(二)如果被訪者與採訪者之間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存在,而採訪者係他人的受雇人,該自傳屬其職務上的著作,則著作人是採訪者或其雇主,要依雇用雙方的契約來認定。如果雙方未做任何特別約定的話,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是採訪者,享有該自傳的著作人格權,雇主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該自傳的著作財產權。
(三)被訪者出資聘請採訪者撰寫該自傳,其著作人應依雙方的約定來認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採訪者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被訪者在出資的目的範圍內可以利用該自傳。


三、如上述自傳的內容含有口述者及採訪者雙方的表達方式,口述者與採訪者雙方均參與創作,則該自傳屬共同著作,雙方均為著作人,著作權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享有,且應共同行使。(§5Ⅰ-1、§8、§11、§12、§19、§40之1)

 

  某人有一製作節目的創意,我覺得構想很好,把這個構想及創意表現出來做成廣播節目,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規定依本法取得的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將他人的構想及創意表現出來做成廣播節目,不論表現出來的廣播節目,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錄音著作,或是我國尚未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鄰接權標的,都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10之1)

 

著作權法暨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