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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之修訂

歐洲專利局(EPO)擴大上訴委員會 G 01/25 決定:說明書之修訂

2025年9月3日,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EBA)就關於「是否需要修訂說明書」的 G 01/25 決定(「水耕栽培」案)做出裁決。此議題近期在歐洲專利局內部及實務界皆引發廣泛討論。

事實上,歐洲專利局內部過去存在兩種相互矛盾的判例見解:

第一種見解: 認為《歐洲專利公約》(EPC)具備法律依據,要求說明書必須與修訂後的請求項保持一致。

 第二種見解: 認為若因請求項修訂而導致與說明書不一致時,公約中並無法律依據可據以核駁該專利申請案。具體而言,依據此種見解,《歐洲專利公約》第 84 條並未提供該等法律依據。

在考量其先前 G 01/24 決定 與本案的關聯性以及對 EPC 第 84 條之解釋後,擴大上訴委員會對「不一致」給出了明確定義:當說明書(包含圖式)中的一項或多項標示,建議了一種與請求項明顯字面含意不相容的解釋,且該不相容無法透過套用 G 01/24 決定所確立的原則輕易解決時,即構成請求項與說明書(及任何圖式)之間的不一致。

擴大上訴委員會在決定中得出結論:唯有在修訂請求項後,導致修訂後的請求項與說明書及/或圖式之間產生「不一致」,進而導致「未符合 EPC 規範」(如第 52 至 57 條、第 76(1) 條、第 83 條、第 84 條、第 123(2) 條及第 123(3) 條)時,才必須對說明書及/或圖式進行修訂。

擴大上訴委員會進一步確認,若雖有不一致產生、但並未導致違反 EPC 規範時,無論是在審查、異議還是上訴程序中,均無須修訂說明書或圖式。此立場釐清了未來在各項程序中向 EPO 提出修訂請求項時應採取的應對方式。

資料來源:The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ssenger Sep./Oct.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