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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270號9樓之4

夏日問答! 以下案例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夏日問答!以下案例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1 - / SOON POWER

歐盟商標申請案「SOON POWER」,指定使用於「能源工業領域的建築、電力分配」。對此申請案提出異議的基礎案為歐盟商標「」,其指定使用商品包含「用於發電的太陽能電池板」。

 

A - 商標「」與「SOON POWER」在視覺、讀音及觀念上均高度相似,因為僅將字母「U」替換為字母「OO」。此外,由於申請商標所指定之商品對於提供先商標之服務而言至關重要,因此兩者的指定商品與服務構成相似。綜上所述,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B - 「」會被理解為指代「太陽提供的能源」。相反地,被異議商標「SOON POWER」在相關服務上具有顯著性。相關商品與服務屬於消費者通常在仔細視覺檢查後才會購買的市場領域。消費者可以多次看到該商標、記住它,並將其與同一市場上的其他商標區分開來。考慮到上述所有因素,即使商品與服務完全相同,亦無混淆誤認之虞。

 

2 - TRIPP / DRIPP

二商標皆指定使用於「行李箱、包袋」。

A - 這些標識較短,這使得任何修改都顯得意義重大。特別是這些標記的首字母不同,而消費者對標記的開頭更為敏感。此差異足以排除任何混淆誤認之虞。因此,不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B – 由於二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完全相同,且標識幾乎完全相同,僅有一個字母的差異。這導致構成高度的混淆誤認之虞。

 

3 - TREK /

在先商標「TREK」指定使用於「自行車」,並在自行車領域享有巨大成功;而申請商標「」則指定使用於「嬰兒推車」。

A - 先商標雖然先天顯著性較低,但已為相關公眾的很大一部分所熟知。此外,被異議商標所涵蓋的商品與先商標的商品具有相似的結構特徵。它們都針對尋求個人移動性和交通解決方案的消費者。這引發了足以拒絕其註冊的混淆誤認之虞。

B - 被異議商標與在先商標「TREK」僅有輕度相似。雖然它確實包含了先商標,但「TREK」這部分在自行車上的顯著性並不高。商品之間也僅有輕度相似:它們的用途不同,且不在相同的商店銷售。因此,結論為不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4 -  /

兩個商標皆指定使用於「航空公司服務」。

 

A - 被異議商標與在先商標一樣,由先商標的開頭「fly」後接地理名稱所組成。對於不說英語的歐盟消費者而言,「FLY」並非基礎英語單字,也無法被理解。此外,「DUBAI」和「PERSIA」被視為對地點、目的地的無顯著性指稱。由於服務完全相同,因此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B - 英文單字「FLY」非常頻繁地被使用於航空公司服務中。在航空運輸背景下使用該詞的頻率,必然會影響那些不說英語但經常在航空服務中看到該詞的相關公眾的理解能力。因此,公眾能夠辨識其在航空運輸背景下的含義,包括將其作為航空旅行或航班的指稱。在與航空運輸相關的服務背景下,該詞不具備顯著特徵。由於名稱「DUBAI」和「PERSIA」截然不同,因此即使服務完全相同,也不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資料來源:The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ssenger, July/August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