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近日公告「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為配合商標法與商標法施行細則所修正增訂之商標註冊申請人適格之主體(商19Ⅲ)、商標代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商6Ⅱ、Ⅲ)、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加速審查機制(商19Ⅷ)、申請人為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者,應檢附設立登記或其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商施2Ⅱ、12)、商標名稱格式(商施13Ⅱ)等之內容。
本次「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主要修正內容整理如下:
- 文件簽署之增修:
- 申請人為法人時,原訂有權聲明之人包括簽章本人及申請人之代表人,本次修正增加申請人之代理人亦為有權聲明之人。
- 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之法人者,其委任書之簽章方式可選擇由法人代表人或有權簽章之人為之;或以蓋公章(即公司大章)之方式為之。
- 申請人為合夥組織時,例如:專利商標事務所,申請人欄位應填載「○○事務所(事務所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於簽章欄位蓋用「合夥組織印章」,以及於負責人姓名「○○○」欄位簽名或蓋章。
- 申請人為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時,例如協會或寺廟,申請人欄位應填載「○○協會(協會名稱)/○○宮(宮廟名稱)」及「○○○(理事長或負責人姓名)」,並於簽章欄位蓋用「非法人團體印章」,以及於理事長或負責人姓名「○○○」欄位簽名或蓋章。
- 申請人為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時,例如商行或商號,申請人欄位應填載「○○行號/工作室/行號 (商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於簽章欄位蓋用「商業印章」,以及於負責人姓名「○○○」欄位簽名或蓋章。
- 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 2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已受委任。
- 加速審查之增修:
- 商標申請人申請加速審查,其申請規費除原有申請費外,每類加收新台幣6,000元。
- 申請加速審查之案件,以加速審查費繳納齊備之日起立案,未繳納前視為未提出申請,不另行發文通知繳納(商施19-1)。
- 新增規費繳納方式包括:網路 ATM、網路轉帳、行動支付以及信用卡。
- 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之增修:
- 申請人增加記載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代理人增加記載登錄字號。
- 商標圖樣含有外文者增加記載意譯。
- 商標名稱與商標圖樣應一致
如有商標名稱與商標圖樣不一致情形,應通知補正,並敘明逾期未為補正者,將逕依職權更正,如有使公眾誤解其商標圖樣內涵而不同意更正,該商標名稱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商標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其註冊申請應不受理(商8I、商施13)。
- 優先權證明文件
外國或WTO會員之商標專責機關所核發之申請案執據、電子收據、受理通知、核准證明文件等申請案資訊之列印文件或影印註冊證文件均”非”屬優先權證明文件。
- 申請人資格:
- 申請人為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者,應另檢附設立登記或其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商標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 私法人為申請人之釋例增加、有限合夥、私立長照機構法人、學校財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等。
- 外國自然人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者或外國公司在我國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或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提出商標申請者,得以我國之地址為申請人地址,而無須委任代理人。
- 申請人為合夥事業,例如專利事務所,應通知檢附公會出具證明文件、全體合夥人推派一人為負責人之同意書或聲明書,或檢附合夥契約、其他客觀事證。
- 申請人為醫院、診所等非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可透過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查詢其開業相關資訊,對於申請人之適格性仍有疑義時,得通知檢附開業執照等主管機關登記基本資料文件進行審查。
- 代理人資格:
- 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指依律師法、會計師法等通過考試之專門職業人員,並依各該法律明定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人,例如律師、會計師等(商6Ⅱ①)。
- 商標代理人,指經本局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或曾從事一定期間之商標審查工作,並申請登錄及每年完成在職訓練之人(商6Ⅲ)。
- 審查相關事項
- 商標圖樣含綠色用語,且對應指定商品/服務,整體有使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應取得其指定商品/服務已申請使用相關證明標章,得提出經同意使用相關證明標章之具體事證。
- 商標圖樣整體有識別性,但包含具功能性之部分者,該具有功能性之部分應以虛線方式表示。未以虛線方式表示者,不得註冊(商 30I➀、30Ⅳ前段);不能以虛線方式表示者(例如非視覺可感知之聲音或氣味等),則應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後,始得註冊(商 30Ⅳ後段)。
- 申請人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仍未於指定之陳述意見期間就功能性部分改以虛線方式表示或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但申請人所提出變更商標圖樣(改為虛線)或聲明不屬於商標一部分之書面,在審查人員為核駁審定發文前到局者,仍應予受理。
- 並存註冊同意書
- 新增先權利人為有限公司且有多名董事+設有董事長,簽屬並存註冊同意書的方式為由其餘董事全體代表公司簽署。
- 註冊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為非法人團體,其有權代表該團體簽署並存註冊同意書之人,依各主管機關公示之登記資料判斷。
- 關係企業間得預先簽署商標並存註冊協議書及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後續申請須出具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之案件,僅需檢附影本,並表明原本或正本所附之案號,然仍不得有雙方代表之情事。
目前修正草案仍處於蒐集各界意見中,後續如有任何變動,本所將於第一時間整理發布。
如您對本次修正內容有任何疑慮,請洽本所商標專員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