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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

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

傳統的商標圖樣多以由文字、圖形、記號與其組合之方式呈現。隨著時代的進步,愈來愈多新型態的商標出現,例如:立體形狀、顏色及聲音等。因此,商標法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註冊為商標,並例示商標得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商18),並訂定「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作為審查此類商標之標準。

113年5月1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明定商標圖樣具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方式呈現,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者,應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始得註冊(商30Ⅳ),爰配合該條法規之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修正「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以資適用。

關於本次「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之修正整理如下:

 

商標法第30條第4項

商標圖樣中包含第一項第一款之功能性部分,未以虛線方式呈現者,不得註冊;其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且未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者,亦同。

 

商標圖樣注意事項:

  1. 商標圖樣中包含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方式呈現,並應於商標描述中說明之,不得僅以聲明不專用的方式排除該部份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2. 商標圖樣中包含之不具識別性部分,如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須聲明不專用或改以虛線表示。
  3. 商標圖樣中包含功能性部分,如該部份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如聲音或氣味等非視覺可感知的標識,則應聲明該功能性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範例:

商標圖樣

本件商標為顏色商標,商標圖樣中包含螺帽,由於螺帽具功能性,應以虛線方式呈現。

 

商標描述注意事項:

  1. 商標圖樣以虛線表現者,應於商標描述中說明之(商施13Ⅱ)。
  2. 商標描述之內容至少包含:商標型態、標的(新增)、描述、聲明事項等。
    1. 商標型態包括:立體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動態商標、全圖像商標、連續圖案商標、氣味商標等。
    2. 標的較多使用於立體商標,例如商品本身、商品包裝容器、立體形狀標識、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顏色商標則以「如商標圖樣所示之顏色」或是「如商標圖樣所示之紫色」,其他商標型態則以「如商標圖樣所示」表示即可。至於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等無商標圖樣之類型,則省略。
  • 描述為以文字就商標本身為清楚詳細的說明。
  1. 聲明事項包括:聲明不專用部分、不屬商標之部份等。如無聲明事項則省略。

 

範例1:

說明:本件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6 類之「金屬製提袋掛鉤等」,其中橢圓形扣環之立體形狀具功能性,應以虛線呈現。

商標描述:「本件為立體商標(商標型態),係商標本身形狀,如商標圖樣所示(標的),由一橢圓形扣環,其上刻有經設計之英文字「CASETiFY」字樣及可活動開合之扣件所組成(描述)。虛線部分表示之橢圓形扣環立體形狀,具功能性,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聲明事項)。」

 

範例2:

說明:本件顏色商標使用於農用車輛上,由於車輛本身具功能性,應以虛線呈現。

商標描述::「本件為顏色商標(商標型態),如商標圖樣所示之顏色(標的),為綠、黃二色組合置於農業用曳引機上,綠色用於車體,黃色用於車輪內框(描述),虛線部分表示商品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聲明事項)。」

 

範例3:

說明:本件為立體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申請人不欲將瓶子形狀作為商標權之一部分,故以虛線呈現。

商標描述:「本件為立體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商標型態),如商標圖樣所示(標的),係一紫色扁長柱體包裝容器,容器頂蓋為黑色,容器瓶身經特殊曲線設計,其中瓶身上下各1/4部分較中間1/2部分膨脹突出,瓶身正面於上部1/4及中間1/2處各有一銀白色標籤,而於瓶身中間標籤上方置有黑色大寫外文『LISTERINE』之帶框線設計字樣(描述)。虛線部分表示瓶子設計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聲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