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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智慧財產局日前(113年1月18日)公布「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內容整理如下:

 

關於調整項目整理如下:

  1. 為特定申請人主體及避免後續權利行使發生爭議,並因應實務需求,新增第2條第2項,規定商標申請人應於申請書表載明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其為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者,應檢附設立登記之相關文件。第38條對應規定於申請商標授權登記時亦同。
  2. 為避免同一外國申請人中文譯名不同的問題,新增第3條第2項,規定有同一外國人而中文譯名不同之情形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辦理變更,屆期仍未變更者,得逕行變更為相同之中文譯名。
  3. 原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標註冊簿應登載商標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等資訊。為衡平權利公示性及個人隱私保護,放寬商標權人得申請隱匿部分住居所資料,但商標權人非自然人者,不適用(第2條第2項)。
  4. 為配合第2條第2項之修正,第12條新增申請商標註冊者應記載「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第1款);另,委任代理人者,除原應記載之代理人姓名與營業所外,應增記載「登錄字號」與「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第2款)。
  5. 商標圖樣含有外文者,除原記載之「語文別」外,應增記載該外文之「文義」(第12條第1項第6款)。
  6. 新增第12條之1,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7. 新增第12條之2,規定申請加速審查之商標必須為已全部實際使用、已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或雖僅部分使用,但商業上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第2項明定可認為具有「在商業上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情形」之示例。
  8. 增定商標圖樣應以虛線表現功能性之部分,並於商標描述中說明之(第13條第2項)。
  9. 新增第19條之1,明定第19條第3項所稱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指有將商標真實使用於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意圖。
  10. 第28條第1項修正為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權利有移轉者,應由繼受權利之人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名義。第39條第1項修正規定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亦同。
  11. 新增第34條之1,規定第三人意見書之相關。
  12. 第39條第1項參考第38條體例,明定商標權移轉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3. 第48條規定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不適用商標申請加速審查之相關規定。

 

請注意,上述之條文修正尚在收集意見階段,正式實施時,本所將另行通知。

 

參考資料:

https://www.tipo.gov.tw/tw/cp-85-932690-4b2f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