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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

 

「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草案

 

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19條第8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為因應前述法條之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進入公布了「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草案,作為商標申請案加速審查之依據。

草案修訂重點包括:

(一) 明定加速審查適用之案件類型:依商標申請案所指定商品或服務是否已全部或僅部分使用,或已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等情況,區分2種適用類型,並例示申請人在商業上有主張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等情形,以資適用。

(二) 明定加速審查申請程序:詳細規範加速審查之申請主體、申請時點、一文一案原則、申請人應載明之事實理由及檢附證據、應繳規費及得辦理退費之情形。

(三) 明確加速審查所需時間:明定加速審查於規費繳納齊備之日起立案;文件未齊備者,應於收受申請後10個工作日通知補正,亦得採面詢方式以節省文書往返時間;立案後2個月內應作出第一次審查通知、於申請人補正或申復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結果等情事。

該草案目前進行意見彙整,將配合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擇期發布實施。

 

資料來源: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79-932676-bdda3-201.html